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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》施行
发布者:admin     发布时间: 2019-1-7 10:41:13      阅读: 1631 次     【字体: 】 
 
  原标题:我区首部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—— 《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》施行

   日前,记者从河池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》于1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广西区内出台的首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。

   据介绍,河池市年建筑垃圾处置量在5万-18万立方米之间,其处置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难点、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,立法进行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。2016年,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将《条例》列入立法计划。经过两年多的努力,《条例》于2018年6月14日在河池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获表决通过,同年11月28日获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。

   《条例》规定: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排放、运输、消纳的都需要办理《许可证》,即在申请建筑垃圾排放、运输、消纳前,都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相应证件;对于未取得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(排放)许可证》,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,或者未按照《许可证》核定的范围排放建筑垃圾的,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、维修等不需要办理《许可证》。

   《条例》明确规定: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进行除泥除尘处理;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装载运输,禁止沿途遗撒、泄漏等,如违反相关规定,将予以相应罚款。(记者/韦鹏雁 原文编辑:邹乐)
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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